关于加强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3-01 浏览次数:16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把保护师生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深入贯彻落实《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大连市人民政府交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大连市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佩戴头盔出门、佩戴头盔出村、佩戴头盔出企、佩戴头盔出行”平安守护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校园道路安全与交通秩序,预防校园交通事故、火灾的发生,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摸清底数。各单位、各部门要组织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情况摸底普查,掌握电动自行车的数量、日常使用等情况。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的通告》要求,电动自行车需登记上牌或申领过渡期号牌方可上路行驶。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开展普查工作,摸清校园电动自行车情况,做好禁止未登记上牌或未申领过渡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管理工作。 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填写《校园电动自行车普查登记表》,于3月8日下班前将登记表纸质版签字盖章后报送到保卫处治安科(行政楼207室),电子版发送到bwc@dlou.edu.cn。如单位所管辖范围内无电动自行车,可不报送。 二、安全行驶 1.电动自行车骑行时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2.骑行电动自行车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持“安全至上、文明礼让、行人优先”的原则,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校园限速安全行驶,在校园道路行驶严禁出现超速行驶、不按标线行驶、佩戴耳机行驶、行驶过程中使用手机等存在安全风险的驾驶行为。 3.电动自行车严禁在宿舍、教学楼、食堂、消防通道、人行道、草坪等禁停区域停放,不得影响校园交通秩序和其他车辆停放。 4.为确保安全,校园内严禁违规电动自行车(包括由电力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非机动车辆)行驶。校园内严禁未登记上牌或未申领过渡期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行驶。 三、隐患排查。为深刻吸取江苏南京电动车引发的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预防和遏制校园火灾事故发生,请各单位、各部门立即开展一次电动自行车隐患排查整治,严禁人车同屋、电动自行车及电池进楼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禁电动自行车在有人员经常活动的空间内违规停放或充电;严禁私拉乱接及“飞线”充电。各单位、各部门针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采取防范措施,确保校园消防、交通安全。 四、安全教育。各单位、各部门要面向全体师生员工,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警示教育。要充分利用电子显示屏、校园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宣教资源,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案例警示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普及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常识,引导师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切实提高师生员工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 五、瓦房店校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由应用技术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落实。
保卫处 2024年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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